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建筑鋼結構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建筑鋼結構分會(以下簡稱分會),原登記名為建筑鋼結構委員會,成立于1986年,1995年重新備案登記。為促進行業發展,經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同意成立鋼結構分會;并于2013年6月25日,經國家民政部核準登記,變更為建筑鋼結構分會,是隸屬于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的鋼結構行業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分會章程:在完全遵守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章程的基礎上,就分會的章程細化如下:
第二條 分會的業務范圍:行業管理、技術推廣、制定標準等。
第三條 分會的主要任務:
1、接受國家建設主管部門和協會的指導,負責建筑鋼結構及相關產業的行業管理與服務;
2、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組織專家開展調查研究,協助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和技術政策,為政府有關決策提供依據;
3、編制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編寫行業技術規程;密切關注技術創新和市場動態,協助企業進行技術開發,組織國內外進行技術交流、學術研討及技術培訓;
4、加強行業自律,開展行業內的檢查、評比、認證活動;
5、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推動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章 分會工作
第四條 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建筑鋼結構分會在協會秘書處的領導下,開展建筑鋼結構行業管理、技術推廣、制定標準等工作。
第五條 設置分會會長一名,由中國金屬結構協會根據理事會的決定任命;設分會常務副會長2-3名,由中國金屬結構協會秘書處根據分會會長的提名聘任。上述人員組成分會秘書處,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認真貫徹協會年度工作會議和行業年會的精神,圍繞行業特點,按照職責分工、團結合作的開展各項工作。秘書處的工作職責:
1. 宣傳貫徹國家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規范,引領鋼結構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2. 加強企業間、科研機構之間的合作,組織相關培訓、考察、交流,推廣先進技術和科學的管理經驗,促進技術進步;
3. 組織召開行業大會、高峰論壇等活動,反映行業的最新技術成果,擴大分會及會員企業的社會影響力;
4. 協助建設主管部門開展企業資質評審,參與專業標準、規范的編制和修訂工作;
5. 組織好“中國鋼結構金獎”的評審和表彰活動;
6. 開展多種形式的創先爭優活動,表彰行業中取得突出業績的企業和做出優異成績的企業家和專家、協會工作者;
7. 發展企業會員,完善分會的組織、制度建設。
第六條 根據專業特點和企業情況,分會在行業管理與服務方面,在企業聯盟的基礎上成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如鋼結構住宅建筑委員會、超高層鋼結構建筑委員會等。
各委員會在分會秘書處的指導下開展各項工作和活動,遵循《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章程》,結合各自行業特點,制定符合各自行業特點和企業要求的《工作細則》。各專業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名組成;委員會主任采用輪值制,兩年一輪值,由輪值單位的負責人擔任,并按《工作細則》開展活動。
第七條 開展技術、標準研究和推廣。成立鋼結構專家分會,下設各專業技術委員會,負責鋼結構工程設計、技術成果的咨詢和評審、交流工作。由分會行業專家團隊,按照《專家工作條例》開展活動。各專家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任期四年一屆;由分會提名,召開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鋼結構專家委員會全體會議,投票推薦主任、副主任人選,并經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考核聘用。
第三章 分會活動
第八條 根據行業發展要求,每年召開一次年度的建筑鋼結構行業大會,時間為每年4月中旬,大會的主要議程是:
1. 協會領導就行業發展和產業政策做重要報告;
2. 分會作年度工作情況和新的一年工作意見的匯報;
3. 發布行業、企業動態資訊信息;
4. 表彰“中國鋼結構金獎”工程和“優秀鋼結構建造師”等;
5. 開展鋼結構技術交流和論壇活動。
第九條 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分會副會長聯席會議。每年下半年舉行,聽取分會秘書處的工作匯報,研究討論分會的工作計劃和工作安排,副會長單位就分會工作發表意見或建議。
第十條 每年分別召開一次分會鋼結構專家分會主任會議和專家委員全體會議,圍繞鋼結構的技術創新和技術成果運用和轉化,推廣運用新技術、新材料開展活動;根據企業需求開展技術服務,解決技術難題;開展成果鑒定或論證等技術咨詢活動,提高鋼結構工程技術水平。
根據會員企業及專家、學者的要求和建議,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技術創新和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應用活動;
第四章 會員管理
第十一條 有關分會會員管理、會員的權利及義務,會費及經費管理等均遵循《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章程》的相關條款規定。
第十二條 有會員單位一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連續兩年不派人參加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分會將取消會員資格并相應的服務內容,并在相關網站和媒體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有會員單位的資料、主要領導職務、聯系人、工作地址發生變動時,應及時通知分會秘書處更新。
第十四條 凡觸犯法律或嚴重違反協會章程、分會管理辦法的會員,經分會秘書處討論決定,予以取消會員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屬中國建筑金屬結構協會建筑鋼結構分會。